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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1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易某与张某、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张某,安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1民初453号原告:易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9月1日,成县移动公司员工,现住成县。被告:张某,女,汉族,48岁,住成县。被告:安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3月6日,成县王磨镇政府干部,现住成县。原告易某与被告张某、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易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一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