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24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邵洪勇与长沙志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洪勇,长沙志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175号原告:邵洪勇,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长康镇浸米村徐上屋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涛,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长沙志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102号兴威.新嘉园1308房。法定代表人:黄金桂,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长沙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办事处青园小区52栋4单元103房。负责人:尹强。原告邵洪勇与被告长沙志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邵洪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长沙志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洪勇撤回对被告长沙志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行为,且本案不属于不准撤诉的案件类型,原告邵洪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洪勇撤回对被告长沙志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邵洪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风光审 判 员  杨雪飞人民陪审员  蒋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喻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