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豪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鑫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志强、倪美芬、周依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豪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鑫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志强,倪美芬,周依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851号申请执行人豪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长安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74445973T。法定代表人朱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鑫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经济开发区松园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795920-4。法定代表人周志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志强,男,1972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倪美芬,女,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周依伦,男,199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南京鑫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志强、倪美芬、周依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倪美芬的银行存款417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