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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亚格与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中盛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格,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中盛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943号申请执行人李亚格,女,汉族,学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法定代理人李某,系李亚格父亲,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15号。法定代表人朱思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中盛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号广达大厦1201号。法定代表人叶礼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亚格与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中盛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查封需要返还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李某名下位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车城西路231号1幢3-3、3-1、3-2号的房产(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可代理审判员 柏 韧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司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