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袁春生、王芬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春生,王芬芳,何憬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211号申请执行人袁春生,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王芬芳,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何憬弟,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春生与被执行人王芬芳、何憬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王芬芳、何憬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782执22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潘振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