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武汉启佑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启佑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680号申请人武汉启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惠济路49号第54栋2层7室。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公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吴顺红,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55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19日申请人武汉启佑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2017)鄂0116执1680号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1830案中执行,故(2017)鄂0116执1680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鄂0116执1680号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1830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1680号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