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延法执字第65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崔志富与王青峰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志富,王青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延法执字第65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崔志富,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王青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崔志富依据延寿县人民法院(2001)延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1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6.0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本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696.0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608.95元,尚欠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给付。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王青峰发布失信、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臧 青审判员 高延春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华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