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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民申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思聪与王国平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思聪,王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民申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思聪,男,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国平,男,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李思聪因与被申请人王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甘1022民初913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李思聪的各项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李思聪负担。李思聪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甘10民终62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4元,由上诉人李思聪负担。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思聪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思聪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王国平作为买卖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双方买卖合同协议;由于被申请人失信违约,致使其60多亩土地荒芜,造成严重损失,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赔偿全部损失。请求撤销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民终624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予以再审并依法改判,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等。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思聪前因2015年6月与被申请人王国平达成口头买卖合同,以6000元买得王国平的一头驴,李思聪当时支付驴款4000元,下欠2000元未付。2015年8月5日,王国平以买卖合同纠纷向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思聪支付驴款2000元及误工费1500元。同年10月8日环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环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书,判由李思聪归还王国平欠款2000元。李思聪提出上诉后,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以(2015)庆中民终字第84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2016年李思聪称所买的驴不能耱地,致使其2015年60多亩地全部荒芜,造成很大损失,向环县人民法院又起诉要求王国平赔偿其土地荒芜损失8000元、诉状费用、车费、住宿等费用1000元以及由王国平补偿其驴的饲养费用2350元的诉讼请求,被原审环县人民法院因证据不足和李思聪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甘1022民初913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其各项诉讼请求。李思聪仍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甘10民终62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上,原审判决认定李思聪与王国平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本院(2015)庆中民终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对李思聪要求王国平赔偿其土地荒芜损失等,因其亦未提供相关事实证据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认定李思聪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亦无不当。对于申请再审人李思聪诉称,本案应由被申请人王国平承担赔偿全部损失,请求本院对该案予以再审,并依法改判等理由,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李思聪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以与原审时相同的诉请申辩,未提供出新证据或其他有效证据,仍不足以推翻原一、二审生效判决,故其申请再审理由,无确凿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再审申请人李思聪的申请无新的事实证据证实,其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思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宏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李晓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敏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