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4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德国与马忠民、刘春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国,马忠民,刘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496号之二申请人杨德国,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马忠民,男,1963年3月2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刘春玲,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杨德国诉马忠民、刘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1281民初10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忠民、刘春玲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德国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53万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忠民(身份证号码)0120742256证券账户内的代码为300161的证券1000股及孳息。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爱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