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4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郭某某、吴某某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73号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某某、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存款罪并处罚金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郭某某、吴某某银行存款、个人财产状况、车辆、股票、债权进行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郭某某的财产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吴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4执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春萍审 判 员  兰 平人民陪审员  田伟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彩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