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招楚、陈建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招楚,陈建华,张秀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1503号申请执行人马招楚,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陈建华,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张秀业,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秀业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还款责任,但被执行人张秀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秀业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秀业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7月22日至2019年7月21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彬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琛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