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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世福与李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福,李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934号原告:李世福,男,1949年4月5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李升亮,男,1956年7月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李世福与被告李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世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上资金短缺,经他人介绍先后与2011年3月6日借给被告现金30000元,2011年3月23日借给被告现金20000元。被告并分别给原告写下借条两张。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为保护原告利益不受侵害,特诉致您院,请求依法判定诉请所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按其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找到被告,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故原告李世福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世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树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