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901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春艳与杨东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艳,杨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90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朱春艳,女,汉族,1971年6月3日出生,个体,住第九师。被执行人:杨东霞,女,汉族,1971年5月4日出生,个体,住第九师。本院在执行朱春艳申请执行杨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东霞给付申请人朱春艳案款159500元,自2017年7月起每个月还款1000元至2018年1月30日共计7000元;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还款73000元;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每月还款1000元共计11000元;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还款68500元。(以上案款由被执行人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本案执行费2600元,由被执行人在履行最后一笔案款时一并缴纳,鉴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磊审判员 杨振国审判员 钱文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项金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