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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宋秀娟、郭全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秀娟,郭全富,张录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宋秀娟,女,汉族。被执行人:郭全富,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录超(曾用名张晓明),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宋秀娟与被执行人郭全富、张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1民初35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