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林良庆、占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良庆,占磊,黄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40号申请执行人:林良庆,196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占磊,男,198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黄隽,女,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林良庆申请占磊、黄隽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占磊、黄隽应支付申请人林良庆案款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7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900元,合计412,0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占磊、黄隽所有的位于上饶县旭日北大道1号10幢403号商品房。经查,该商品房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行,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行正申请信州区法院对该商品房进行拍卖处理,故本院无法对该商品房进行处置。另我院于2017年7月21日对被执行人黄隽所有的赣E×××××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林良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志兴审 判 员 诸葛明代审判员 李沁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