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3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彭秀松与周文康、黄丽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秀松,周文康,黄丽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3869号申请执行人:彭秀松,男,汉族,1971年3月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周文康,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黄丽贤,女,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2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周文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17000元;被执行人黄丽贤对上述确定之被执行人周文康债务中的157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受理费4555元、财产保全费1221.23元,合共5776.23元由被执行人周文康负担(被执行人黄丽贤对其中的4179.1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只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进行处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长堤路2号计生局宿舍501房,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不作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38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李丽曼执行员 林伟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