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保定市晨光纸业有限公司、张兴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晨光纸业有限公司,张兴旺,刘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晨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二环699号,组织机构代码10610325-1。法定代表人侯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兴旺,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徐水县。被执行人刘沈,女,汉族,1980年8月3日出生,住徐水县。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晨光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兴旺、刘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7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晨光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7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学洪审 判 员 杨峰锐代理审判员 李 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