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宋洪新申请执行田纪民、黑龙江中天盛大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洪新,田纪民,黑龙江中天盛大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宋洪新,男,55岁。委托代理人,邢广元,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纪民,男,39岁。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天盛大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纪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宋洪新申请执行田纪民、黑龙江中天盛大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执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宋洪新委托代理人邢广元受宋洪新委托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曲 伟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