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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郭宝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250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路少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宝宝,男,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郭宝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6民督37号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认为: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6民督(2014)民督37号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甘1026民督37号支付令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