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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浏阳市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胡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342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胡庆,总经理。被执行人胡波。申请执行人浏阳市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181民初5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依据该生效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浏阳市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波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车德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