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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4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本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康贸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本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康贸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61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本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南区居委会天河北路西侧南区工业小区6号首层之一。法定代表人:林诺锋。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康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凤祥北路12号成业楼二楼205号。法定代表人:罗伟明。关于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本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康贸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9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买卖合同纠纷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本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13385.8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3120.73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150406.98元,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3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余款850407元从2017年9月开始每月月底前支付3.5万元给申请执行人,直至付清为止。目前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150406.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提出,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6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洪伟业执行员 梁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婧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