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桂红、张根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红,张根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张桂红,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张根法,男,194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张桂红与被执行人张根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4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根法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桂红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根法支付赔偿款47302.7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根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尚应支付赔偿款47302.72元,承担诉讼费607.8元、执行费609.54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根法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2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翁悦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