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2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漆正生与蒋文清、田甲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正生,蒋文清,田甲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漆正生。被执行人蒋文清。被执行人田甲元。本院在执行漆正生与蒋文清、田甲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蒋文清、田甲元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蒋文清、田甲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漆正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漆正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代理审判员 杨利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滕继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