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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2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漆正生与蒋文清、田甲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正生,蒋文清,田甲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漆正生。被执行人蒋文清。被执行人田甲元。本院在执行漆正生与蒋文清、田甲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蒋文清、田甲元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蒋文清、田甲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漆正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漆正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代理审判员  杨利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滕继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