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与高同伟等人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高同伟,胡桂青,莫环香,高延奇,高延祥,高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所地:夏津县中山北街64号。被执行人:高同伟,男。被执行人:胡桂青,女。被执行人:莫环香,女。被执行人:高延奇,男。被执行人:高延祥,男。被执行人:高玉兰,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同伟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同伟等人等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6)鲁1427民初601号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高同伟、胡桂青应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本金57060.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高延奇、莫环香、高延祥、高玉兰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民初601号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