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蕾与赵海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蕾,赵海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120号原告:张蕾,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赵海歌,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张蕾诉被告赵海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立案,原告张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蕾撤诉。案件受理费98由原告张蕾负担。审判员 王俊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呈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