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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保民终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新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学洪审 判 员  杨峰锐代理审判员  李 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