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民初4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与罗灵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罗灵岭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549号原告: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北塘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波,董事长。被告:罗灵岭,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原告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灵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汤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饶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