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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4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宝珍、汇中支付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珍,汇中支付有限公司,刘东,谢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597号申请人:李宝珍,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洵、刘娇,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汇中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S-1栋A单元16层6室。法定代表人:朱国勇,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东,男,1979年3月3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谢芳,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李宝珍诉被申请人汇中支付有限公司、刘东、谢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李宝珍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汇中支付有限公司、刘东、谢芳价值350583.74元的财产。李宝珍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保全价值350583.74元财产责任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宝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汇中支付有限公司、刘东、谢芳价值350583.74元财产。案件申请费2273元,由申请人李宝珍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司方圆书 记 员  周亚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