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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5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梁顺伟、顺德区杏坛镇顺伟饲料店与陈锡光、高倩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顺伟,顺德区杏坛镇顺伟饲料店,陈锡光,高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5017号申请执行人:梁顺伟,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顺德区杏坛镇顺伟饲料店,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新路***号*号铺。经营者:梁顺伟。被执行人:陈锡光,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高倩云,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梁顺伟与被告陈锡光、高倩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8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陈锡光、高倩云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顺伟、顺德区杏坛镇顺伟饲料店支付货款145057元及滞纳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65.85元。因债务人陈锡光、高倩云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梁顺伟、顺德区杏坛镇顺伟饲料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锡光、高倩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7769.57元,本院依法扣划,当中50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余下7719.57元由申请执行人受偿;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向佛山市各镇街股份社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持有马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分红、征地、卖地等款项,本院依法办理冻结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7719.57元,未执行标的为144805.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扣划的银行存款及冻结的股份款项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50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梁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婧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