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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清远嘉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梁思微、吴锡联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嘉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梁思微,吴锡联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291号原告:清远嘉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城市花园牡丹苑30号楼7号铺。法定代表人:刘伟芳,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威达,广东婕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婧,广东婕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思微(系被告吴锡联的妻子),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清远市黄金假日旅行社文员,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吴锡联(系被告梁思微的丈夫),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清远嘉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思微、吴锡联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清远嘉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嘉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梁思微、吴锡联进行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嘉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清远嘉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韶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伟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