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从兆干、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从兆干,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381号公诉机关太和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从兆干,乳名南京,男,1984年9月23日出身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3)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从兆干犯盗窃罪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处罚金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杰审判员 尹柱审判员王西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