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郝某某、牛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司某甲、贠某某与杨某甲、张某乙、杨某乙、杨某丙等5人公正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牛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司某甲,贠某某,杨某甲,张某乙,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5执436号申请人郝某某,女,1966年10月17日生,汉族。申请人牛某某,男,1964年4月15日生,汉族。申请人孙某某,女,1969年9月8日生,汉族。申请人张某甲,男,1939年9月15日生,汉族。申请人司某甲,女,1964年3月6日生,汉族。申请人贠某某,女,1961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甲,男,1966年10月2日生。被执行人张某乙,女,1966年8月10日生。被执行人杨某乙,男,1955年10月15日生。被执行人杨某丙,女,1990年10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郝某某、牛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司某甲、贠某某与杨某甲、张某乙、杨某乙、杨某丙等5人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恒信公证处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平恒证经字第25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某甲、张某乙、杨某乙、杨某丙等5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某甲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强审判员 何星布审判员 赵克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松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