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宁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友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宁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宁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户籍地长沙市金洲新区金洲大道东28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被执行人田友海,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长沙市宁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田友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2015)宁民初字第021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田友海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宁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款629700.7元及逾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697元,尚未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宁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友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偿还,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24执恢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田友海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宁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征斌审判员 龚洪胜审判员 喻荣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