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5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凌得吉、莫大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得吉,莫大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5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凌得吉,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莫大程,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得吉与被执行人莫大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莫大程在银行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莫大程在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进远支行账号为16×××38账户的存款25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大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日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