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万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谢连君、被告苗桂荣、被告吉林市昌鼎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万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谢连君,苗桂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85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吉林市万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程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谢连君,男,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苗桂荣,女,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原告吉林市万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万信公司)与被告谢连君、被告苗桂荣、被告吉林市昌鼎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昌鼎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吉0202民初1850号民事裁定。原告万信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吉02民初终755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重新受理后,通过庭前会议、委托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吉林市昌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当事人万信公司与谢连君、苗桂荣于2017年7月22日达成调解协议。万信公司与谢连君、苗桂荣申请对房屋交付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信公司与谢连君、苗桂荣达成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谢连君、苗桂荣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S0000248**号建筑面积379.50平方米的1层仓储房屋交付万信公司,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经本院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万信公司与谢连君、苗桂荣于2017年7月22日经吉林市昌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7)吉0202民他第102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交付房屋。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张艺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