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四林申请被执行人刘世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四林,刘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77号申请执行人马四林,男,1971年3月27出生。被执行人刘世斌(别名刘斌),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四林与被执行人刘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号冻结刘斌存款62654元,被执行刘斌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刘斌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刘 海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