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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涛与林瑞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林瑞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137号原告:刘涛,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林瑞屏。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刘涛与被告林瑞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刘涛于2017年7月22日以与被告林瑞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因与被告和解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林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洁?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