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涛与林瑞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林瑞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137号原告:刘涛,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林瑞屏。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刘涛与被告林瑞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刘涛于2017年7月22日以与被告林瑞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因与被告和解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林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洁?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