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善军申请执行高玉亮、甘南县东福运输有限公司、林口飞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善军,高玉亮,甘南县东福运输有限公司,林口飞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5执275号申请执行人:李善军,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高玉亮,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羁押牡丹江监狱。被执行人:甘南县东福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满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林口飞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231025100005969。法定代表人:盛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善军申请执行高玉亮、甘南县东福运输有限公司、林口飞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高玉亮正在监狱服刑,甘南东福运输有限公司、林口飞鹰运输游戏那责任公司处于停业状态,五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善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雪松审判员 许宗磊审判员 苏正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栋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