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峰与李成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李成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5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张峰。被执行人李成丽。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峰与被执行人李成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峰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且不在家中,经查询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乔向阳审判员 郭红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兴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