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艾玉莲与宁阳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玉莲,宁阳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430号申请执行人:艾玉莲被执行人:宁阳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玉莲与被执行人宁阳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艾玉莲与被执行人宁阳群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艾玉莲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7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奎祖审判员 李志良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希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