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世宇与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宇,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421号申请执行人陈世宇。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慧。申请执行人陈世宇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大冶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281民初4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世宇于2017年0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查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00000元未能执行。3.本院于2017年03月2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陈世宇,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世宇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世宇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陈世宇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陈世宇发现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