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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苗云虹与张生延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300号申请执行苗云虹,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张生延,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26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苗云虹与被执行人张生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生延无法找到,通过四查:被执行人张生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30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胡克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书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