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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吴冬冬与被告孙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冬,孙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889号原告:吴冬冬,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告:孙树,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原告吴冬冬与被告孙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吴冬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2分自借款之日计算至给付之日);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2013年9月2日在肇源县城北街人民广场西侧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用于经商,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2月2日,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追要借款,被告推拖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交纳公告费,无法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冬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552元,应予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