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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孔庆莉与徐梅、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莉,徐梅,柯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1600号原告:孔庆莉,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固始县食品公司退休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求实,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徐梅(别名徐毛毛),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柯伟,男,1979年月14日出生,回族,固始县液化石油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海,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执业证号14115199510253201.原告孔庆莉与被告徐梅(别名徐毛毛)、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于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庆莉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求实、被告柯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洪海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梅(别名徐毛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庆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元月16日被告徐梅(别名徐毛毛)向我借款20000元并出借条,借款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后离婚,因借款未归还,为此起诉未院,并提供身份证、借条等证据。被告柯伟辩称:徐梅借原告款属于在赌场”放炮”款即高利贷,不是合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另外我已经于2015年7月16日与徐梅离婚,该笔借款是徐梅个人所借,未用于家庭生活,故我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徐梅(别名徐毛毛)未答辩也未举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梅(别名徐毛毛)通过原告孔庆莉妹妹认识原告,2015年元月16日,被告徐梅向原告出示一张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孔庆莉现金贰万元正徐毛毛2015年元月16号。后原告因家庭所需向徐梅要款时,被告徐梅一再拖延未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另查明,两被告在借款时属夫妻关系,同年7月16日两被告经固始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现被告柯伟提出此笔借款属于赌博款,原告否认,被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同样原告也未举证证实此笔借款是用于两被告家庭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合法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徐梅向原告孔庆莉借款20000元有本人出示借条在卷佐证,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柯伟所提此笔借款不属合法借贷关系,未提供证据证实,此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所辩的此笔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本人也不知晓,是被告徐梅个人所为的理由成立,加之借条上柯伟未签名,因此被告柯伟不承担民事清偿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徐梅(别名徐毛毛)于本判决书生效10日内清偿原告孔庆莉借款20000元整(款经本院转交)。二、被告柯伟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未按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徐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各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志豪审 判 员  吴未未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