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2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国庆与周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庆,周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22民初497号原告:刘国庆,男,汉族,住嘉荫县朝阳镇。被告:周媛媛,女,汉族,嘉荫农场。原告刘国庆诉被告周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佳梅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