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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吴信恢钟妙明公民身份号码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妙明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81执3052号被拘留人:钟妙明公民身份号码:×××3591本院在执行吴信恢与钟妙明、陈大文(2017)浙1081执3052号商事仲裁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钟妙明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