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慎部、张化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慎部,张化群,李慎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2529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立前,该公司职工。被告:李慎部,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张化群,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李慎瑞,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慎部、张化群、李慎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衍霞代理审判员 武 宁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文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