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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慎部、张化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慎部,张化群,李慎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2529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立前,该公司职工。被告:李慎部,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张化群,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李慎瑞,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慎部、张化群、李慎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衍霞代理审判员  武 宁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文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