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和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和林,谭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巴东县信陵镇金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63517373G。法定代表人:敖皓,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和林,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谭志春,女,1971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和林、谭志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06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和林、谭志春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共计100000元,定于2013年10月31日前偿还20000元,同年12月15日前偿还30000元,2014年6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和林、谭志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