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润娥与刘陈、陈德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润娥,刘陈,陈德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李润娥,女,195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刘陈,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陈德娥,女,1970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李润娥与刘陈、陈德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延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