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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洪岩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洪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4执74号申请执行人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557038807H。法定代表人:吴新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759837-1。法定代表人:洪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洪岩,男,汉族,1962年9月23日生,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现住竹溪县。本院在执行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24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洪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1日作出的[2017]鄂03破终1号裁定书,确定竹溪创艺皂素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鄂0324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尚兵审判员  夏忠祥审判员  赵昌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子赫 微信公众号“”